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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学生会历届罢免与不信任案:门槛、案例与「流会」惯性

学生会争议 多方印证 约 9,331 字 · 19 分钟 更新

评议会罢免一名评议会主席,只需在席评议员三分之二点头;但要解散整个学生会,会员大会却要凑够四分之三——理大学生会仲议会自1994年建档以来记录的92宗案件里,案由写明「罢免」二字的,只有一宗。

一句话定位: 香港理工大学学生会(HKPUSU)评议会附则规定罢免/不信任案门槛为在席评议员三分之二,2022年6月会员大会以101票对92票未达四分之三解散门槛

站内〈流庄纪事〉一篇讲的是内阁解散后无人接续组阁的「流庄」;〈三权怎么分〉讲的是评议会、干事会、仲议会各自的权力边界。本篇专挖介于两者之间、却常被两者的叙事盖过的第三条线索——「罢免」与「不信任案」本身作为一件制度武器,理大学生会到底有没有用过、用得动不动、以及每次动用之后发生了什么。


理大学生会凭什么能"罢免"一个人?——评议会附则里的三分之二门槛

香港理工大学学生会(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简称HKPUSU、理大学生会)实行「三权分立」:干事会掌行政、评议会掌立法、仲议会掌司法,另设学生报编辑委员会与校园电台为「第四权」。评议会(Union Council)在这套架构里既是立法机关,也是唯一有权发动「罢免」程序的机关。

据评议会官方网站「本会介绍」页自述,评议会角色近似英国国会,当认为干事会政策「不合乎会员或屬会利益」时可将其推翻;而针对「人」的问责机制,则写在同一页面里——评议会会议上,只要在席评议员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赞成,就能通过一项针对某位干事会成员、评议会直选代表或学生报编委会成员的「遗憾议案」,「於評議會會議中,經三分二或以上之與會評議會成員投票贊成,可通過任何會員(包括:幹事會成員、評議會直選代表及學生報編輯員會成員)之遺憾議案,必要時,評議會更可召開會員大會決定對此等幹事或成員投不信任票。」也就是说,「遗憾议案」本身不等于罢免——它是评议会内部的问责第一步,若情节严重,评议会才召开会员大会,把「是否投不信任票」交给全体到场会员决定。

对属会(附属组织)层面的干事和委员,评议会的权力更直接:同样三分之二门槛,评议会可以不经会员大会、直接对属会干事及委员投不信任票——前提是这些干事委员不属于干事会成员、评议会直选代表或学生报编委会直选成员之列。换言之,「体制内成员」(评议会直选代表、干事会成员)被问责需要走两步(评议会遗憾议案→会员大会不信任票),「体制外附属组织」的干事被问责只需评议会一步到位。评议会附则同时约束了自身的调查权:评议会可要求任何会员就某事件提供资料,但须提前三个工作天书面通知该会员,不能临时突袭。

下表把理大学生会现行罢免/不信任机制按客体层级拆开:

问责客体 发动机关 门槛 是否须经会员大会 依据
干事会成员 / 评议会直选代表 / 学生报编委会成员 评议会 在席评议员2/3赞成(遗憾议案) 必要时另交会员大会投不信任票 评议会官网「本会介绍」页
属会(附属组织)干事及委员 评议会 在席评议员2/3赞成 不需要,评议会可直接通过 同上
学生会整个组织(解散) 会员大会 在席会员3/4赞成 本身即会员大会层级表决 2022年6月22日会员大会(明报)

评议会官网「各章则及规条」文件目录显示,「01学生会会章」最后生效于2020年8月27日、「03评议会附则」最后修订于2021年8月31日——本篇引用的门槛数字,即源自这两份现行文件对应的官网自述页,而非本站能取得的数字条文原件全文(详见文末「数据说明」)。

罢免评议会主席算不算"越权"?——2009年那宗仲议会亲自下场的案子

如果说评议会附则是纸面上的武器,仲议会(Union Judicial Council)的案例记录,就是这件武器实际被扣动扳机的次数。仲议会官网「过往案例」页完整列出该会自1994年起受理的92宗案件——绝大多数案由是属会的财务规条违规、虚假单据、活动申请手续瑕疵,以及周年选举的选票设计或选举委员会程序争议;案由字面上写明「罢免」二字的,只有一宗。

这宗案件是「Case_09_03」,案由记作「评议会罢免评议会主席之合法性」,2009年4月6日宣判,一名曾姓学生会员就评议会罢免时任评议会主席的程序提起诉讼,仲议会原诉方胜诉——即评议会当年那次针对本届主席的罢免行动,被仲议会判定不合法。判词援引的条文编号为学生会会章第2.3.3、16.1.1、6.4.10、6.4.11、14.2、8.1条及评议会附则第20条,但本站未能取得这几条条文的原始文本(见文末数据说明),因此无法进一步复原「哪一步程序出错」的具体细节,只能如实记录「罢免动作发生过,且被判违法」这一结果。

这宗案子的意义,不在于「谁赢了」,而在于它证明了理大学生会的罢免程序确实存在被滥用或操作失当的可能——一个由评议会自己发动的罢免,最终要由仲议会来裁定它自己是否越权。三权分立在这里显出了它设计上的自洽:立法机关(评议会)行使罢免权,司法机关(仲议会)审查这一行使是否合规,谁都不能既当裁判又当选手。

一份「辞职动议」能不能说塞进议程就塞进议程?——2014年的程序诉讼

罢免评议会主席之外,评议会内部还有一种更常见、门槛感觉更低的问责手段——直接在议程里放一项「辞职动议」,逼干事会会长或其他干事表态。2014年10月16日,仲议会审理了一宗与此有关的案件:评议会主席被指于一次非常务会议的议程中,加入「干事会会长辞职动议」事项,原诉一方质疑此举是否合乎会章及评议会自身的会议常规。此案编号为「CASE_14_02」,判决结果是答辩方(评议会主席)胜诉——仲议会认定,把辞职动议列入非常务会议议程本身并不违反会章。

这宗案件援引的条文编号是学生会会章第6.12.1.2、6.12.1.6、9.7、6.4.8条及评议会附则第16.1条。它和2009年那宗罢免案放在一起看,呈现出理大学生会问责程序里一个不对称的现象:罢免评议会主席这种「针对立法机关自身成员」的程序,一旦操作不当,很容易被判违法;而针对干事会长的「辞职动议」议程安排,即使被质疑,也相对容易被判合规。换句话说,评议会作为立法与监察机关,审查干事会(行政机关)的正当性远比审查自身成员的正当性更「顺手」——这与其「监察学生会中央及各属会活动」的宪制定位是一致的,也解释了为什么历年多数问责争议围绕干事会、属会展开,而不是评议会本身。

评议会主席解散评议会,合法吗?——2015年又一次败诉

仲议会案例里另一宗与「权力正当性」直接相关的案件发生在2015年。一名学生指控评议会主席在涉嫌违反会章的情况下解散了第二十一届评议会,案件编号「Case_15_02」,2015年11月17日宣判,原诉方胜诉——即评议会主席那次解散评议会的决定,同样被判定违反会章,援引条文为学生会会章第6.12.2.7.6、6.12.2.9、6.12.2.10条。

同一年稍晚,理大学生会还发生了另一起与「程序正当性」相关的仲议会诉讼,虽然主体不是「罢免」而是「公投通知」,但同样击中了理大退联进程中的一个关键节点:据维基百科《香港理工大学学生会》条目综述,2015年退联公投后,时任理大学生会会长兼学联代表会主席赖先生向仲议会投诉,指评议会未有在公投七天前张贴公投通告,仲议会最终裁定投诉人一方胜诉,但公投结果本身没有被推翻——评议会退联的全民投票结果如期生效,理大学生会于2016年3月13日正式退出香港专上学生联会。

把2009、2014、2015三宗(以及这宗退联通知诉讼)并置,能看出仲议会在理大学生会架构里扮演的角色相当微妙:它能宣告一次罢免、一次解散、一次公投程序违法,却未必能「改变结果」——2015年退联案胜诉方拿到的是程序正确性的确认,而非公投结果的推翻。仲议会有裁判权,却缺乏强制执行或撤销既成事实的杠杆,这是理解理大学生会三权分立「纸面严谨、操演打折」的关键一环。

仲议会92宗案子,为什么只有1宗案由写着「罢免」?

把仲议会官网「过往案例」列表里与本篇主题最贴近的几宗案件整理成表,能更直观看出「罢免/问责类」诉讼在92宗案件总量里的占比:

案件编号 年份 案由 结果 依据条文
Case_09_03 2009 评议会罢免评议会主席之合法性 原诉方胜诉(罢免被判违法) 会章2.3.3/16.1.1/6.4.10/6.4.11/14.2/8.1,评议会附则20
CASE_14_02 2014 评议会主席于非常务会议议程加入干事会会长辞职动议 答辩方胜诉(议程安排合法) 会章6.12.1.2/6.12.1.6/9.7/6.4.8,评议会附则16.1
Case_15_02 2015 评议会主席涉嫌违反会章解散第21届评议会 原诉方胜诉(解散被判违法) 会章6.12.2.7.6/6.12.2.9/6.12.2.10
Case_15_01 2015 评议会主席涉违反会章规定之全民投票通知日期(退联公投) 原诉方胜诉(结果未被推翻) 会章4.1.3

四宗案件里三宗都以「原诉方胜诉」告终——即评议会主席一方三次被判「程序出错」,只有2014年那宗把辞职动议塞进议程的案子站住了脚。这个胜负比例本身值得留意:仲议会官网列出的92宗历年案件中,多数涉及属会财务或选举程序的案件,被诉一方(通常是被指控违规的属会或评议会)往往败诉——这与「罢免/权力正当性」类案件里评议会主席频频败诉的模式相符,暗示仲议会在审查「权力行使是否越界」这件事上相当活跃,不是一个只挂名不办案的橡皮图章机构。

真正罕见的,是「罢免」本身作为一件独立诉因出现——92宗案件里只有一宗(Case_09_03)直接以「罢免」为案由。这或许说明,理大学生会评议会更常动用的问责工具,不是走完整套「遗憾议案→会员大会不信任票」流程去罢免同僚,而是更零散地体现为解散、议程安排、公投程序这类相邻但不完全等同的权力行使方式——「罢免」作为一件成文的制度武器常备在案,却极少被真正扣动扳机。

101票赞成、92票反对,为什么解散案还是没通过?——2022年那道差一步的四分之三

前三节讨论的都是「评议会内部」或「针对单一职位」的罢免/问责机制;而理大学生会史上门槛最高、也最广为人知的一次表决,其实是解散整个组织——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罢免」,却共用同一套「在席多数不够、还要看比例门槛」的制度逻辑,是理解理大学生会问责机制绕不开的参照系。

2022年,理大学生会因不获校方承认「香港理工大学」名称使用权,于同年5月更名「红砖社」。据明报即时新闻报道,2022年6月22日晚,红砖社召开会员大会表决解散议案,结果101人赞成、92人反对、17人弃权,报道原文写道:「議案有101人贊成、92人反對,以及17人棄權,由於未達解散學生會門檻,即四分之三在席會員贊成,學生會運作暫時凍結。」赞成票101票已过在场简单多数(101对92+17=109,赞成方仍未过半数在场人数,但确实是三个选项里票数最高的一项),但距离「在席会员四分之三赞成」的解散门槛仍有相当距离——按101+92+17共210人在席计算,四分之三门槛约为158票,101票只是其中约六成四。这场表决的结果,是理大学生会——此时已更名红砖社——运作暂时冻结,既不是继续正常运作,也不是正式解散。

四分之三与评议会罢免同僚的三分之二相比,是理大学生会制度设计里明显更高的一道门槛。两者的逻辑并不矛盾:罢免同僚是「小范围问责」,评议会内部凑够三分之二相对容易;解散整个学生会是「组织存亡」的终局决定,会章要求近乎压倒性的共识,避免少数派用简单多数就终结整个自治体的法人地位。这场表决的具体背景——校方关系、名称授权协议、国安法相关法律意见——已见于站内姊妹篇的详细记述,本篇不重复展开,仅取其票数与门槛机制作为「高门槛表决为何流产」的典型样本。

流会为什么总在关键时刻发生?——2023年第二次解散表决的收场

2022年6月的解散案未过关后,红砖社并未就此打消解散的念头。据星岛头条报道,红砖社评议会于2023年3月17日宣布,将于同月30日再度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红砖社(前身为香港理工大学学生会)解散议案」,这是继2022年6月未通过解散案之后,组织第二次正式尝试解散自己。

据维基百科《香港理工大学学生会》条目综述,这场2023年3月30日的第三次会员大会,最终因时间问题宣布流会,解散议案未能进入表决。本站未找到该次会议流会的详细原因(例如是法定人数不足、议程超时、还是主持安排问题),也未找到后续是否再度尝试解散的公开报道,故此节仅如实记录「拟于3月30日再议解散,因时间问题流会」这一结果,不作揣测。

「流会」在这里不是意外,而是一种制度性的惯性:理大学生会自2022年1月干事会「焕曜」解散、再无候选内阁参选下一届起,已经进入实质上的看守状态(详见站内姊妹篇〈流庄纪事〉);一个连日常运作都难以维持的组织,要在一场需要凑齐法定人数、又要讨论「是否解散自己」这种存亡议题的会员大会上把程序走完,本身就比正常年份的换届选举困难得多。四分之三门槛加上组织本身的低度运作状态,几乎注定了解散表决要么票数不够,要么干脆开不成会——「流会」由此从个别意外,变成理大学生会晚期治理的一种结构性常态。

港大怎么罢免会长?陈先生的1592票和理大的门槛差在哪

把理大的罢免/不信任机制放进香港其他大学的坐标里看,会发现「罢免」这件事在不同学生会的操演频率与后果,落差相当大。香港大学学生会(HKUSU)历史上有明确记录、且结果是「罢免成功」的案例,理大学生会目前公开可查的仲议会案例里则没有。

2009年,港大学生会时任会长陈先生在校内一场六四论坛上的发言引发争议,被指淡化六四事件性质,一名港大学生随后在校内发起罢免公投。据美国之音中文网报道,罢免动议以1592票赞成、949票反对、114票弃权通过,报道原文写道:「…以1592票贊同、949票反對、114票棄權的結果通過罷免學生會會長的動議。」另据维基百科《陈一谔》条目综述,当次投票另有13张废票。这名会长由此成为港大学生会历史上首位被罢免的会长。这是一次经全民公投完成的罢免,门槛与理大评议会内部三分之二不同——是全体会员参与、简单多数即可通过的公投机制,动员规模与理大评议会内部的「小圈子」罢免完全不在一个量级。

港大学生会的问责案例不止这一宗。据维基百科《香港大学学生会》条目历届评议会成员表记载,2013年2月20日,该会评议会主席与评议会荣誉秘书同日被免职,但本站未找到独立新闻报道说明具体原因,仅列于历届成员表,credibility:单一来源。另据同一条目,2019年,候选内阁「苍傲」在竞逐干事会期间,因政治立场引发学生发起「不信任票」运动,最终以超过八成反对票落选——这属于「当选前被否决」而非「在任中被罢免」,与前两宗案例性质不同,但同样体现了港大学生会体系里「不信任票」这一表达机制被频繁使用的特征。

院校 年份 对象 触发方式 结果 门槛/依据
理大 2009 评议会主席 评议会内部罢免 罢免被仲议会判违法 评议会附则相关条文(本站未获全文)
港大 2009 时任会长(六四言论争议) 全民公投 罢免成功(1592/949/114/13) 全民公投简单多数
港大 2013 评议会主席、荣誉秘书 被免职(原因不详) 免职成立 单一来源,具体依据未核实
港大 2019 候选内阁「苍傲」 选举阶段不信任票运动 逾八成反对票落选 周年大选投票

对照下来,理大与港大学生会在「罢免」这件事上走的是两条不同路径:港大更倾向把重大问责问题交给全民公投或周年大选这类「全民动员型」机制,理大则更依赖评议会内部的三分之二门槛这类「代议型」机制。港大学生会宪章对评议员、干事罢免的具体比例门槛,本站未找到独立核实来源,故不作跨校门槛数字的精确对比,仅并置已核实的案例结果。

三权分立在纸面上很整齐,操演起来为什么总是「流会」?

把本篇梳理的六宗(含理大四宗仲议会案例、港大两宗罢免/不信任案例)个案与两次解散表决并置,能看出理大学生会罢免/不信任机制的三个结构性特征。

第一,门槛分层清晰,但层级越高、越难走完全程。评议会内部三分之二相对容易凑齐,2009年那宗罢免案证明这道门槛「够用」——评议会确实曾经用它罢免过自己的主席,只是操作本身被仲议会判定程序有瑕疵;而会员大会四分之三这道更高的门槛,2022年101对92的表决结果显示,即便赞成票明显多于反对票,也未必能触及终局性决定所需的压倒性共识。

第二,仲议会审查权活跃,但缺乏改变既成事实的杠杆。四宗理大仲议会案例里三宗原诉方胜诉,说明仲议会并非橡皮图章,评议会主席一方的程序操作屡屡在事后被判违规;但2015年退联公投案已经示范了这套审查机制的局限——程序违规被确认,公投结果却照常生效。仲议会更像一套「事后追责」而非「事前阻断」的机制。

第三,低度运作状态本身会侵蚀问责机制的可操作性。2022年1月理大学生会干事会解散、再无候选内阁参选下一届之后,评议会与仲议会理论上仍然存在,但一个已经进入看守状态的组织,连凑齐法定人数开一场解散表决都可能因「时间问题」流会——2023年3月的第二次解散表决就是最直接的例子。制度条文写得再精细,一旦组织本身失去稳定运作的人力基础,罢免、不信任案、解散表决这些程序,最终都可能卡在「开不成会」这一步,而不是卡在票数不够。

理大学生会现况详见站内〈学生组织〉总览;干事会解散与内阁分裂的完整时序,见〈流庄纪事〉;评议会、干事会、仲议会各自的权力边界及选举规则,见〈三权怎么分〉;本篇仅聚焦「罢免/不信任案」这一件制度武器本身被使用、被审查、被搁置的历史记录。


延伸阅读

来源

数据说明:理大学生会「学生会会章」「评议会附则」的数字条文(如2.3.3、16.1.1、6.4.10等)原始文本,因原托管的Google Drive分享链接与Wayback存档均未能取得完整可读内容,本站未能逐条核实条文原文,仅据评议会官网自述页与仲议会案例列表交叉引用条文编号;若日后寻得完整会章文本,将据实补入并订正。 数据截止:2026年6月。理大学生会及红砖社现况以校方及学生事务处当期公告为准;涉2019年后政治敏感事项详见模块13–14。

来源 · 自行复核